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员工综合交通意外保险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
保障额度 |
一般人身意外身故险、意外残疾保障 |
10万元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
40万元 |
客运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 |
20万元 |
客运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 |
20万元 |
客运机动车 |
15万元 |
自驾车 |
15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
5000元 |
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
2)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列车(含地铁、城际列车、磁悬浮列车、轻轨)、客运轮船、民航飞机以及客运机动车辆(含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列车(含地铁、城际列车、磁悬浮列车、轻轨)、客运轮船、民航飞机以及客运机动车辆(含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
3) 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公司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续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我公司按照100%比例报销。
除外责任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付给保险金:
基本项目:
1、
2、 甲方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3、 甲方、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4、 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5、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及死亡;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刘禅、分娩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具体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详见《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太平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释义
1、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自驾车指以驾驶员身份合法驾驶非运营私家车,单位公务车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止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 航空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通过安全检查时期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 火车轮船(含地铁、城际列车、磁悬浮列车、轻轨)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轮船,自持有效客票通过安全检查时期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走出出站口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